《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( 试行)》
第一条 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,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‰实施奖励。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,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%。
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,建成投产后奖励市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。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。
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3亿元、 5亿元、10亿元以上的项目,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%、4%、5%给予奖励,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、1500万元、3000万元,奖励资金由市(高新区)县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。
第四条 对投资新建3亿元以上的项目,自纳税年度起,前三年,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%给予奖励;后三年,减按50%给予奖励,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。
第五条 对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,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、并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,市财政一-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。自纳税年度起,六年内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%给予贡献奖,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。
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 展扶持和奖励的,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分别给予100%、50%的配套资金支持,最高奖励分别为500万元、300万元。
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、国内500强、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,实行“一事一-议” 政策。
第八条 市域内企业投资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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