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
第一条 对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,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应工业用地出让成本价执行。鼓励发展高端装备制造、现代服务业、 互联网+、大数据等新产业、新业态,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,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。
第二条 鼓励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,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、现代服务业等项目,优先安排用地指标。项目进入经开区,在用地指标上给与优先保障。对非盈利性教育、体育、公共文化、医疗卫生、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,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《划拨用地目录》规定的,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。节水、新能源开发、环境保护、污染治理、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,可按公共设施用途落实用地。
第三条 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国内外知名品牌来我区投资的,且投资规模大、科技含量高、附加值高、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政策。
第四条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,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,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工业用地标准。
第五条 鼓励经开区发展科技孵化器 ,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,非生产性用地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环境容量问题上,按照“有限容量保重点”的原则,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容量。
第七条 全日制毕业的博士、硕士来本区工作满三年,获得专利并在区内投产达效的,按其专利产生的实际价值大小,经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后一次性奖励, 最高奖励50万元。
第八条 对有突出贡献企业的高管、高端人才,按其个人所得税的50%进行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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